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陳忠欽(下簡稱受刑人)因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5年8月18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誣告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忠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誣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9日│104年6月9日│104年7月20日至104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年度偵字第441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105年7月7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5年7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5年度執字第3038號。│││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952號。│104年度執字第3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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