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7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註: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之裁判費為29,7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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