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庚○○
丑○○寅○○壬○○癸○○子○○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
辰○乙○○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中「共有人乙○○、甲○○、丙○○之應有部分異動索引資料及含其前手之全部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並就本案標的擬分割之土地宗數,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相關規定表示法律上意見。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