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518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霖股計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營業事項登記卡。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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