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96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本件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9日宣示判決,並於96年4月14日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乃被告遲至96年6月1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上訴狀附之本院收件章在卷可憑,則被告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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