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0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劉克聖法官陳寶貴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曾鳳嬌桃園縣八德市農會│102年1月10日│16,300元│FA一三0八九四│││1│││││一││├─┼─────────┼─────────┼───────────┼────────┼────────┼──┤│00│ 曾春明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八│101年12月31日│26,800元│AA三七九五0五│││2││德分行│││七││├─┼─────────┼─────────┼───────────┼────────┼────────┼──┤│00│ 邱怡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12月31日│23,390元│BH0二0八0四│││3││壢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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