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係於民國94年2月5日21時許為警查獲,應予補充,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持有依法管制之刀械,具一定程度危害社會治安之可能性,惟於遭查獲後坦承其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之十字弓
1把,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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