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債權人 林鳳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聖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林「鳳」英或林「鳯」英?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務人王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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