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395號
法定代理人  嚴金條
訴訴代理人  林淑如
被   告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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