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其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2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林其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其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