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雨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