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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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0號原告學承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被告 林子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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