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鼎具保人陳美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美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美香因受刑人林世鼎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二件、双掛號退回信封一件、囑託拘提函一件及復函一件在卷可憑。嗣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到案接受執行,有函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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