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趙龍濤
被   告  愛樂寶 小兒專科診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
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被告欄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
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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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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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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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建榮即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被告欄│
││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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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編號│更正後內容│頁次、字行│
├───┼────────────────────────────┼────────────┤
│一│被告愛樂寶小兒專科診所│被告欄│
││設新北市○○區○○路○○號(已歇業)││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王建榮住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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