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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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宋瑋齡
被 告 林豪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竹縣○○市○○○路○○號4樓,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本院卷可參,顯非於本
院管轄境內,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