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243號
原   告  孫秋芳
被   告  許文鳳
訴訟代理人  賴總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
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6日14時54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於新北市○○區○○路○○○
號即佳瑪百貨地下停車場車道往上爬坡行駛時,與自地面進
入佳瑪百貨地下停車場下行之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
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損,送修支出修復費用
新臺幣(下同)9,000元(均為工資費用),因雙方均有過
失,故僅向被告請求4,500元,經向被告催討無著。為此,
爰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本件被告無過失,依據警
局移送之照片所示,本件肇因乃係原告車輛下坡跨越分向限
制線行駛所致,故被告不應負賠償責任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與被告車輛發生擦撞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行照、駕照及估價單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
有該分局106年10月6日新北警莊交字第1063471410號函暨所
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肇事現場照片等件資料附卷可
資佐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認為真實。惟被告以伊無
過失等上開情詞置辯。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
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
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
立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
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無非
以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
駕照及估價單為其論據之佐證,然此尚不足以證明系爭車輛
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過失不法行為所造成,且原告復於本院
審理時自承無法舉證被告過失等語(見本院106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足見本件侵權行為責任究係歸責於
被告之過失尚屬不明,是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亦同此
認定「本案事故地點經查非屬道路範圍(私人土地停車場車
道空間)本局無法初步分析研判。」,有該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稽,益徵本件確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確有過失不法之行為,則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
原告所為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之主張,即屬不能採信。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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