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79號
原   告  謝和均
被   告  賴國瑞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10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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