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2,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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