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趙宗根
趙令鍊趙阿巧 趙美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 原告兼上列十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木生 被告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請附繕本):㈠請補正追加 蔡趙罔市 之繼承人為共同原告,以符合當事人適格之訴訟要件。
㈡請補正全體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㈢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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