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許玉蓮
黃阿溪 被告 李俊宏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森林
彭春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訴字第81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