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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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晴雯 被告 陳郁宗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l項第4款規定自明。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45條、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款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此一裁定業於106年2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