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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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趙宗根 原告 趙令鍊
李 趙阿巧 趙美郭 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 原告兼前列十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木生 原告 蔡碧霞
蔡一清 蔡宜芳 蔡碧麗 蔡韶淑 蔡壹豐 蔡碧綢 被告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被告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浚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整,逾期未補繳,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