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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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趙宗根 原告 趙令鍊
趙阿巧 趙美郭 趙月娥 趙令安 趙冰心 王游春鄉 游森煌 游森喜 游世方 游美麗 原告兼前列十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木生 原告 蔡碧霞
蔡一清 蔡宜芳 蔡碧麗 蔡韶淑 蔡壹豐 蔡碧綢 被告 趙碧汝 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 被告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浚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整,逾期未補繳,將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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