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震瑋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執聲付字第一一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8年上訴字第1829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329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0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查,受刑人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撤銷改判並因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而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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