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黃惠卿
陳駿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魏景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陳報已領取之天然災害救助金額及憑證。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