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2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永豐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言詞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因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1月22日經丙○○仲
介簽訂竹仔姜(台灣本島姜)原料栽培契約書,約定由原告
提供土地為被告契作,面積為一甲,並依驗收標準A級、B級
、C級及格外之驗收標準驗收。然本件自97年6月26日至同年
6月29日採收時,被告竟將價格高之A級品驗收為價格低之C-
F之劣級品,顯失公平。同年7月17日運送至被告公司之生薑
,原告曾請求被告同意由原告轉售第三人,被告亦拒絕。被
告以此不公平類似詐欺之手段,致原告損失慘重,受有新台
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為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
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依雙方所訂之契約,原告於
名間鄉栽種生薑,並應於採收後由原告運送至被告之工廠接
受驗收程序,契約訂定後,被告依約定於合約訂定期間內將
契約面積之生薑全部採收完畢,並依合約內容驗收後付清全
部貨款。依原告與被告所訂定之契約,驗收品質若有爭議,
應於當場立即處理,而原告當時所栽種之生薑因病蟲害嚴重
,驗收結果(如被告提出之進貨驗收表)不如原告預期,且
原告是於交貨數月後,才透過見證人丙○○表示對驗收結果
不服,並希望以較高價格補償,自不符合兩造之約定。另採
收中期,原告表示希望轉售第三者,然依兩造之約定,若未
經被告一方同意,原告不得將契約之生薑轉售給第三者,即
使驗收結果不符合一方之期待亦同。本件被告並無任何違約
情形。
四、法院之判斷:
㈠查兩造於97年1月22日簽定「竹仔姜(台灣本島姜)原料栽
培契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土地為被告契作生薑,並依契
約後附之分級條件、驗收分級標準辦理驗收,有兩造提出之
「竹仔姜(台灣本島姜)原料栽培契約書」附卷可參,並為
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所明定。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故意於
驗收時將價格高之生薑A級品認定為價格較低之C-F劣級品,
以詐欺手段使原告受有損失,並以證人丙○○為證。惟查,
證人丙○○就原告種植契作生薑及生薑採收後運送至被告公
司驗收之過程,證述:伊介紹原告參與被告公司之生薑契作
栽培,採收過程伊有到田間觀看,採收後之清洗、驗收過程
,伊不清楚,只知道驗收結果,原告抱怨被告公司驗收太嚴
格,讓其損失太大,希望被告公司補償,曾陪同原告至名間
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公司曾表示願意再給原告四萬元,
但原告不接受之主張等語,是依證人丙○○之證述,已無法
證明被告有原告所述故以詐欺之手段,違約將原告生產之高
價之A級生薑判定為C-F級價格較低之生薑之情形。
㈢再關於原告運送至被告公司之生薑品質驗收之判斷若有疑義
,應由到場之人提出異議並當場討論,生產者(農民)若未
到場,則由司機代理等情,此經證人丙○○到庭證述屬實,
核與兩造簽訂之竹仔姜(台灣本島姜)原料栽培契約書後附
之附表二驗收分級標準第1條、第10條第3項所載「原料入廠
驗收時,中盤商得指定代表負責會同原料驗收分級,如驗收
品質有異議,則以中盤代表會及工廠原料驗收負責任兩方協
商結果為主,農民及貨車司機等其他人不得異議」、「若驗
收品質有爭議時,乙方代表依次為⑴中盤商⑵中盤代表⑶農
民⑷卡車司機,需依以上順位為處理順位(例如⑴、⑵皆不
在驗收現場時,則以農民為處理者,卡車司機不得針對任何
問題出意見)」相符,而原告於97年6月26日至同年6月29日
及同年7月17日及21日所運送生薑至被告工廠驗收情形,均
有運送司機代生產者(原告)於被告公司A姜進貨驗收表簽
名之情形,有上開驗收表6張附卷可參。則依兩造上開約定
,原告對其歷次運送之被告之生薑品質判斷若有疑義,既應
於驗收當場提出異議,原告未依上開規定,各於驗收時提出
異議,自不得於事後再片面主張被告公司對生薑品質之判斷
有失公允。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並無違約或侵權(詐欺)行為之情形,
原告訴請損害賠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