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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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謝緒康
謝一全 謝家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劉祐希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吳從子旺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8,939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105年公告現值41,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8.49平方公尺=4,458,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