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宋友梅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宇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
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45,22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三)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其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219,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另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20元(計算式:2,320+3,000=5,32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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