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12號原告丙○○(被禁治產人)法定代理人乙○○
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perndo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到庭應提出被告入出境日期資料。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