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鍾添錦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押)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月20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