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 辜彥琮
恆和建設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辜李秀雲 辜家添 辜霞 郭煥章 辜慧瑜 辜清世 辜寶玉 陳麗玲 辜淑娟 呂吉政
1 廖塗銘 辜虹姿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張弘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華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賴碧華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92.22×60,244=5,555,7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上訴人於上訴時僅繳納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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