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即被告 葉飛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交保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葉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以上有本院訊問筆錄、羈押票在卷可稽。
三、惟查,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因其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已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檢察官發函向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玆檢察官已於100年10月14日核發執行指揮書,自100年10月14日起對被告葉飛執行上開徒刑,以上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10月14日、10
0年執屹字第7978號及第13075號執行指揮書各乙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被告既已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屬檢察官執行徒刑之受刑人,本院原裁定對被告葉飛之羈押強制處分,已不存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情事已變更,其聲請不合法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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