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佳妮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佳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後,認其逃匿而於民國100年6月22日發布通緝,嗣於100年7月23日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於同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0年7月23日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7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6月21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0年5月16日確定,已於100年8月15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8月15日100年執緝乙字第2276、2277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彥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