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萬象華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木 上訴人 賴碧華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辜李秀雲 等6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92.22×60,244=5,555,7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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