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37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陳群英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
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