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劉力仁 (即 劉武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總計│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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