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賢能選任辯護人施佳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118號、107年度偵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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