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謝皓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530號、第19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係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原 」之成年人,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犯意聯絡,並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附表一(下簡稱附表一)編號1之進項稅額應更正為「858,966」,編號4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及進項稅額應更正為「943,000」,編號5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政堯工程有限公司」,編號6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畣富實業有限公司」;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附表二(下簡稱附表二)編號1之張數應更正為「4」張、銷貨金額應更正為「3,751,220」、銷項稅額更正為「187,561」,編號8之銷項稅額應更正為「80,952」,編號9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銷項稅額應更正為「129,520」,編號10之銷貨金額應更正為「1,487,500」元,編號15之銷項稅額應更正為「121,904」元,編號21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竣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編號23之統一編號應更正為「00000000」號,編號25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大洲企業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其附表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甲○○係泊昀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
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憑證無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開立不實發票部分,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下稱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取得不實發票部分,即同上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下稱犯罪事實欄一㈠,檢察官雖認此部分係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然檢察官並未敘明其認定被告何部分行為所製作之文書為會計憑證或其他有記入帳冊之情形,是檢察官認此部分被告係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復已於98年10月12日訊問時,當庭告知被告應予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就此部分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㈡至檢察官雖認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認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條,經查: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而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依同法第47條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為公司組織或商號之刑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是自然人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處罰對象。況營業稅之課徵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其前提,如實際上並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而無進項支出及銷項出貨,即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捐可言。本件泊昀公司取得記載不實進貨事項之統一發票,該部分既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應納稅捐,而無逃漏營業稅之問題,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有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行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有多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由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進行,雖在犯罪完畢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各為遂行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牟利並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稅捐,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計入帳冊,以平衡帳面金額規避稅捐機關之勾稽,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且各侵害同一法益,是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應論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接續犯;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應論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接續犯。
㈣又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之目的,係為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捐,且為遂其目的,又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泊昀公司之進項發票,偽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稅務會計資料上,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申報營業所得稅時行使之,除藉此營造泊昀公司除賣出外,亦有買入之正常商業活動情狀,以避免國稅局人員起疑而進行稽查,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㈠之行為,係為掩飾前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是被告以一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之行為,而觸犯前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公訴人認應數罪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利益,接受「阿原」之邀約擔任泊昀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任令他人利用泊昀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圖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為掩飾犯行,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購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記入其業務上製作之會計、稅務資料,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行使,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對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管理之正確性,然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月24日之前,惟其行為接續至96年6月,並無該條例所定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㈠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㈢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
98年度偵字第18530號98年度偵字第19727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56年12月3日)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302巷74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原名為謝皓州)前設立「泊昀有限公司」(下稱泊昀公司,公司所在地為臺中縣大裡市○○路338號),擔任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依法可為銷售貨物之業務登載。甲○○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仍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至96年12月間,接續為下列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一)明知泊昀公司與附表1所示育創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竟意圖為泊昀公司逃漏稅捐,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之犯意,於附表1所示之時間,連續以不詳方式向育創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取得如附表1所示張數之登載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27張,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萬2,925元,作為泊昀公司之進項憑證473萬2925記入帳冊,並持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申報扣抵泊昀公司之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473萬292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二)甲○○明知泊昀公司與附表2所示千富開發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營業之事實,又基於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意,於附表2所示時間,先後以「泊昀公司負責人甲○○」之名義,填製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95張,金額共7415萬9268元,分別交付如附表2所示千富開發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上開公司並用以申報各該公司之進項成本,用以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28家公司逃漏如附表2所示之營業稅共370萬7,96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詳本署97年度他字第2990號偵查卷),此外,復有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泊昀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泊昀有限公司股東名冊、泊昀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中縣政府使用執照、泊昀有限公司銷售額納稅額申報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名片、泊昀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泊昀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各1紙附卷可參。是本案被告甲○○之上開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及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被告甲○○逃漏稅捐與幫助逃漏稅捐均係先後多次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係屬集合犯行為,應各論以一罪,且被告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規定,請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均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9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賴佑熙所犯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附表1:泊昀公司取得附表1育創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共27張,合計進貨額為9465萬8478元,充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捐共計473萬2925元。
單位:新臺幣┌──┬───────┬────┬──┬─────┬─────┐│編號│銷售人公司名稱│銷貨期間│張數│進貨價額│進項稅額│││及統一編號│(年/月││(新台幣)│(新台幣)││││)││元│元│├──┼───────┼────┼──┼─────┼─────┤│1│育創實業有限公│96/02│5│17,179,315│8585,966│││司(00000000)│││││├──┼───────┼────┼──┼─────┼─────┤│2│建清實業有限公│96/02│5│1,680│85│││司(00000000)│││││├──┼───────┼────┼──┼─────┼─────┤│3│捷飛實業有限公│96/03│4│9,192,800│459,640│││司(00000000)│││││├──┼───────┼────┼──┼─────┼─────┤│4│益超實業有限公│96/04│6│18,860,000│94,300│││司(00000000)│││││├──┼───────┼────┼──┼─────┼─────┤│5│政堯實業有限公│96/05│5│44,094,683│2204,734│││司(00000000)│││││├──┼───────┼────┼──┼─────┼─────┤│6│富實業有限公│96/05│2│5,330,000│266,500│││司(00000000)│││││├──┼───────┼────┼──┼─────┼─────┤│總計│││27│94,658,478│4,732,925│└──┴───────┴────┴──┴─────┴─────┘附表2:泊昀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95張,金額共7415萬
9,268元,幫助千富開發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70萬7966元。
單位:新臺幣┌──┬───────┬────┬──┬─────┬─────┐│編號│買受人公司名稱│銷貨期間│張數│銷貨金額│項稅│││及統一編號│(年/月││(新台幣)│(新台幣)││││)││元│元│├──┼───────┼────┼──┼─────┼─────┤│1│千富開發有限公│96/01~│3│2,627,410│131,371│││司(00000000)│96/04││││├──┼───────┼────┼──┼─────┼─────┤│2│駿登工程有限公│96/01│6│3,095,238│154,762│││司(00000000)│││││├──┼───────┼────┼──┼─────┼─────┤│3│元清企業有限公│96/01│7│6,403,817│320,191│││司(00000000)│││││├──┼───────┼────┼──┼─────┼─────┤│4│昕皇工程有限公│96/01│6│5,000,000│250,000│││司(00000000)│││││├──┼───────┼────┼──┼─────┼─────┤│5│長財有限公司│96/03│3│1,021,880│51,094│││(00000000)│││││├──┼───────┼────┼──┼─────┼─────┤│6│華胤有限公司│96/03│1│250,000│12,500│││(00000000)│││││├──┼───────┼────┼──┼─────┼─────┤│7│錸寶營造有限公│96/04│1│300,000│15,000│││司(00000000)│││││├──┼───────┼────┼──┼─────┼─────┤│8│ 蘇武 牧羊餐飲股│96/03│1│1,619,048│80,592│││份有限公司│││││││(00000000)│││││├──┼───────┼────┼──┼─────┼─────┤│9│翊賀科技實業有│96/03~│5│││││限公司(│96/04││2,590,400│1,29,520│││00000000)│││││├──┼───────┼────┼──┼─────┼─────┤│10│銓旺來企業有限│96/03~│3│1,478,500│74,375│││公司(00000000)│96/04││││├──┼───────┼────┼──┼─────┼─────┤│11│聚祥工程有限公│96/03│1│170,000│8,500│││司(00000000)│││││├──┼───────┼────┼──┼─────┼─────┤│12│春億成興業有限│96/03~│4│3,393,159│169,658│││公司(00000000)│96/04││││├──┼───────┼────┼──┼─────┼─────┤│13│奇暉建材有限公│96/03│1│400,000│20,000│││司(00000000)│││││├──┼───────┼────┼──┼─────┼─────┤│14│皓昇機械有限公│96/03~│8│5,000,117│250,008│││司(00000000)│96/04││││├──┼───────┼────┼──┼─────┼─────┤│15│尚文科技股份有│96/03~│4│2,438,096│121,906│││限公司(│96/04││││││00000000)│││││├──┼───────┼────┼──┼─────┼─────┤│16│安岱裝潢有限公│96/03│1│213,000│10,650│││司(00000000)│││││├──┼───────┼────┼──┼─────┼─────┤│17│功順營造有限公│96/03│3│3,100,000│155,000│││司(00000000)│││││├──┼───────┼────┼──┼─────┼─────┤│18│安齊電子股份有│96/03~│4│3,508,920│175,446│││限公司│96/04││││││(00000000)│││││├──┼───────┼────┼──┼─────┼─────┤│19│晶泰實業股份有│96/06│5│15,000,300│750,015│││限公司│││││││(00000000)│││││├──┼───────┼────┼──┼─────┼─────┤│20│環球興金邦環保│96/06│5│865,050│43,25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1│峻達國際開發有│96/06│2│1,240,000│62,000│││限公司│││││││(00000000)│││││├──┼───────┼────┼──┼─────┼─────┤│22│仁將燈飾企業│96/06│2│500,000│25,000│││社(00000000)│││││├──┼───────┼────┼──┼─────┼─────┤│23│翊橋藝術設計有│96/06│1│300,000│15,000│││限公司│││││││(00000000)│││││├──┼───────┼────┼──┼─────┼─────┤│24│山胞觀光股份有│96/06│3│5000,000│250,000│││限公司│││││││(00000000)│││││├──┼───────┼────┼──┼─────┼─────┤│25│大洲工程有限公│96/05~│5│││││司(00000000)│96/06││1,472,600│73,630│├──┼───────┼────┼──┼─────┼─────┤│26│潤昶工程有限公│96/06│2│3,070,000│153,500│││司(00000000)│││││├──┼───────┼────┼──┼─────┼─────┤│27│昌暉實業社│96/06│3│591,833│29.592│││(00000000)│││││├──┼───────┼────┼──┼─────┼─────┤│28│永大砂石行│96/06│5│3,500,900│175,046│││(00000000)│││││├──┼───────┼────┼──┼─────┼─────┤│共計│││95│74,159,268│3,707,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