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9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88號原告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章仁香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
3月31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8年3月31日97年度訴字第2988號判決書理由欄四關於「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2,217,600元,並無不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2,165,328元,並無不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98年3月31日判決之理由欄四關於「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2,217,600元,並無不法‧‧」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2,165,328元,並無不法‧‧」,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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