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4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
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