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3年度員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五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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