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簡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柒本、簽單肆張、開獎號碼登記簿壹本、總表壹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
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