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861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九號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四十六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