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2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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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氏英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253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上午11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與被告簽訂綜合服務管理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被
告大樓之一般事務管理及駐衛保全服務工作,被告依約應按
月給付原告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28,000元,詎被告積欠
原告94年9、10月份之綜合服務費256,000元,及11月份之
保全服務費93,000元共計349,000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公寓大廈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契約書暨附件、報價單、
請款明細、發票、存證信函暨回執、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