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96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
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
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設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
○○號12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
陳報被告之住所為本院轄區之台南縣○○鄉○○村○○街○○
號,經本院向該處所送達,亦經郵務機關以「無此人」遭退
回,此有大宗掛號函件信封可參,被告顯非以該處為住所,
依法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已具狀聲請移轉
管轄,爰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