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被 告 王惠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附卷可稽,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或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