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玳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59、1779、194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陳玳維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驗餘淨重合計二五點八
九三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鏟管壹支,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伸蔚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