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豐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張宜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10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06004406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宜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11時20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大雅分駐所
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各1份、照片3張附卷可稽。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伸蔚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