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86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滿治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滿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