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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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子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56號、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一0五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鄧子勤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8日以105年度易字第22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因被告否認其中部分犯罪事實,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1頁),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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