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子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656號、2059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鄧子勤竊盜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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